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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代理记账工作秩序,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莞市高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全体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记账部,负责日常具体的记账工作。财务记账部下设经理、主管会计、记账会计、报税会计、一般会计等岗位。财务记账部经理直接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记账部经理、主管会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第三章 会计核算流程
第八条 会计核算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 审核原始凭证:对代理记账单位交来的原始凭证予以审核,对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予以接受,对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其进行更正、补充。
第十条 填制记账凭证:根据代理记账单位送交的原始凭证,经审核填制会计记账凭证。
第十一条 登记会计帐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十二条 编制财务报告: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经公司负责人和代理单位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与代理记账单位之间的会计资料的交接,严格按与代理记账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双方指定人员,在本公司准备的《会计资料交接签收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本公司与代理记账单位终止委托合同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代理记账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本章会计工作交接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八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二)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楚。
(三)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按季度定期归档,按统一文号整理,并编制页码,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确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理记账单位的会计档案在本公司保管期间,应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其完整无缺。
第二十六条 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总经理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四级质量审查制度。即记账会计审查客户凭证,主管会计审查记账会计并编制对外会计报告,部门经理复核对外会计报告,总经理最后签字把关。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所有会计人员的工资与质量全额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质量淘汰制度。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较大经济损失的,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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